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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田彦华、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田彦华,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14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叶咏蓁。委托代理人:朱林霞、沈茜茜。被告:田彦华。被告: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耀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徐斌。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樊 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