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832号原告秦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秦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审 判 长 田晓林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