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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832号原告秦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秦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审 判 长  田晓林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