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5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天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保荣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邹磊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拟稿: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5678号原告湖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902.5元,由原告湖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某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某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