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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山东太岳汽车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与梁山长城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太岳汽车弹簧制造有限公司,梁山长城专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440号原告:山东太岳汽车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泰福路。法定代表人:郑东臣,董事长。被告:梁山长城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韩岗镇齐岗蒙馆路北。法定代表人:周广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太岳汽车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长城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太岳汽车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太岳汽车弹簧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2元,由原告山东太岳汽车弹簧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长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子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