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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6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周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周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62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代表人:邵辉。被执行人:周学飞。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周学飞(2015)甬慈商初字第237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胡明达名下的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城北小学后畈安置区的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3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3)字第016644号项下房地产及装璜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也不愿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抵债,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6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