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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黄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黄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454号原告:罗某,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廖伟坚,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明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但双方均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血亲关系的存在,所以原告的诉请欠缺事实依据。现原告罗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为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吴文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展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