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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温旭东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万达广场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旭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万达广场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民初字第530号原告温旭东。委托代理人赵丽萍。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万达广场支行。负责人黄建忠,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丹,该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旭东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万达广场支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旭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温旭东负担。(本页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房东升人民陪审员  姚向群人民陪审员  马卓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魏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