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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占良、王显爱、王占之、王明利、王占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占良,王显爱,王占之,王明利,王占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769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丛巍滋,该联社李集信用社主任。被告王占良,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显爱,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占之,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明利,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占国,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占良、王显爱、王占之、王明利、王占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于文超人民陪审员  于向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