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盈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希春申请执行寸待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希春,寸待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执字第75号申���执行人李希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寸待富,男,汉族。关于李希春申请执行寸待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盈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寸待富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李希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412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完付款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3)盈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强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