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执恢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小燕与被执行人肖用菊、王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燕,肖用菊,王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恢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燕,女。委托代理人张裕贵,男。被执行人肖用菊,女。被执行人王官平,男。申请执行人张小燕与被执行人肖用菊、王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以(2014)周执行字第1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肖用菊每月社保金800元,扣留被执行人王官平工资2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张小燕与被执行人王官平、肖用菊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肖用菊、王官平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小燕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肖用菊、王官平工资的扣留,并且之前扣留在各自单位的工资收入由被执行人肖用菊、王官平自行领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用菊、王官平工资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雄执行员 周荣鑫执行员 凌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舒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