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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刑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康红坚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刑终字第218号原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XX,男,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2月31日由淮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5月28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淮阳县看守所。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XX交通肇事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康XX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康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康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XX撤回上诉。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同华审判员  庞 巍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