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晓丽与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丽,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吴晓丽,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曙光大街209号法定代表人乔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丽诉被告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丽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吴晓丽有撤回起诉。审判员 方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