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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白永利与王玥、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永利,吴杰,王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白永利,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玥,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白永利、王玥,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吴杰偿还原告白永利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月利率2%);被告王玥对前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杰追偿。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吴杰、王玥承担。申请人白永利于2015年9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16日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二被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白永利与被执行人王玥于2015年9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玥于2015年10月8日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执行费8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闫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