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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立终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权波涛与陈绪军、韩小琴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绪军,权波涛,韩小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绪军,男,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吉利区区直二委115号院1栋2单元304室,身份证号:41030619740503003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权波涛,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吉利区清庄村六祖,身份证号:410306197811230516。原审被告韩小琴,女,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吉利区区直二委115号院1栋2单元304室,身份证号:410882197805284546。上诉人陈绪军与被上诉人权波涛,一审被告韩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陈绪军不服本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绪军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绪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杨 洪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索青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