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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马厚建与刘国伟、赵文岗、青州市安居装具钢构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厚建,刘国伟,赵文岗,青州市安居装具钢构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马厚建。被执行人刘国伟。被执行人赵文岗(曾用名赵文刚)。被执行人青州市安居装具钢构厂,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办事处东邢村。法定代表人刘国伟,厂长。申请执行人马厚建与被执行人刘国伟、赵文岗、青州市安居装具钢构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国伟、赵文岗、青州市安居装具钢构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