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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6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彬、张伟卫、赵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彬,张伟卫,赵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655-3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宋彬,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张伟卫,女,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平原被告:赵新,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彬、张伟卫、赵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借款已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宋彬、张伟卫、赵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