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应梅与被告王荣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956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2004年5月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5年5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赢,2009年9月22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好逸恶劳、经常酗酒,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了生计自2010年起一直在外打工赚钱补贴家用。2015年5月15日,被告殴打原告,原告无奈离家,2015年5月17日,被告又到原告朋友的住处对原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头部出血,左手中指指甲脱落,脸部、背部多处淤青,周围邻居到场阻止后原告才得以离开,被告的暴力行为致使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不敢见被告不敢回家,完全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王某赢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1000元。原告胡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2、河津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及照片10张,证明2015年5月17日被告殴打致原告受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无异议。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自2004年举行婚礼后感情一直很好,因原告有外遇,不在家里面待要出去,才动手打了原告,希望原告回归家庭,一起好好生活。家里面盖房子原被告共出资13000余元,家电是婚后被告买的。原告向其同事借了17000元用于被告兄弟结婚,被告还了12000元,应该还欠5000元未还。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5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5年5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赢,2009年9月22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多年感情尚好,直至2015年4月,原告有外遇之后二人产生矛盾,同年5月15日,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离家,被告于5月17日找到原告对其进行殴打,原告到河津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头皮擦伤,左手中指指甲断裂。5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年,夫妻感情一直稳定,原告承认其于今年有外遇后致使夫妻发生矛盾,被告对其动手打原告也表示非常后悔,愿意改正。如二人能珍惜组建多年的婚姻家庭,关爱尚未成年的女儿,相互沟通和理解,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青梅代理审判员 任芙珍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雪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