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123号原告:刘某,无业。被告:王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