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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严厚斌与郭家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厚斌,郭家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厚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家淼。上诉人严厚斌因与被上诉人郭家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严厚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严厚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