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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魏志、张新与张新、佘加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张新,佘加友,刘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376号原告魏志,农民。被告张新,农民。被告佘加友,农民。被告刘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志诉被告张新、佘加友、刘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志于2015年10月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志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魏志承担。审判员  郭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