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魏志、张新与张新、佘加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张新,佘加友,刘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376号原告魏志,农民。被告张新,农民。被告佘加友,农民。被告刘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志诉被告张新、佘加友、刘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志于2015年10月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志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魏志承担。审判员 郭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