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汤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汤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被告王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汤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员 王惠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秀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