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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浙江达世元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楼建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17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负责人章昕宇。被执行人浙江达世元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建伟。被执行人楼建伟。被执行人金孝红。被执行人浙江达世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建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达世元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楼建伟、金孝红、浙江达世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达世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兰溪市兰江街道宝龙路1号的房地产,现已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17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