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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程桂泉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人民政府、腰古镇水东村委沙咀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283号原告程桂泉,汉族,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镇长云静。委托代理人王佐旗,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腰古镇水东村委沙咀村,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程庆全,男,汉族,1954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该村现任村长。出庭人员程池长,男,汉族,1952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该村前任村长。原告程桂泉诉被告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腰古镇政府)、腰古镇水东村委沙咀村(以下简称沙咀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翁丰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桂泉,被告腰古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佐旗,被告沙咀村的负责人程庆全及前任村长程池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桂泉诉称,省道267线在1996年公路改造拆原告房屋一座伍百陆拾平方米,将原拆迁房对面与张木杏邻接的河滩竹林的土地划拔给原告作补偿损失,该地当时未有丈量得出面积,待路面形成后丈量造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九七年公路修好后,经数百次追办土地证都未能办成,在九七年七月份原告申请办理了临时建设用地证建造了厂房三百平方,十九年来被告一直未能协助原告办妥土地使用证,不能办证的原因是沙咀村出来干涉,认为原告多占用了土地,一直至今未能办证给原告,迫使原告不能正常使用该地,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二00三年经上级部门指示,镇政府、国土规划、司法、腰古镇水东村委沙咀村委、村代表、村长和原告多方面协议,以当时的征地价以一次性付给作补偿,当时村长程志盛、财务程道朝、会计陈洪枯三人签收,协议一式三份,村一份,原告一份,国土所一份,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生效。到了二O一二年被告被一部份人以各种不是理由的理由提出无理要求。被告将原告的厂房作违建拆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关于公路拆迁回迁户几点承诺》及《拆迁户安排回迁用地意见书》和《调解协议》有效;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一九九六年公路拆迁的回迁土地四百柒拾捌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证(地址:河傍街公路边);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腰古镇政府答辩称,一、腰古镇政府在本案中不是适格被告。本案中,与程桂泉产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云浮市腰古镇公路工程指挥部、水东村委沙咀村、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腰古镇政府与程桂泉之间未产生或形成任何法律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程桂泉的诉讼请求。二、程桂泉的拆迁补偿已完成,补偿的土地权证为国用(2006)第0151号土地证和国用(2006)第0152号。三、程桂泉在《拆迁户安排回迁用地意见书》中的擅自增加“约30米×6米”的内容。四、程桂泉在请求腰古镇政府、腰古镇水东村委沙咀村协助办理48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证,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程桂泉所谓的487平方米土地,是程桂泉非法占有土地,程桂泉也确认非法占有的事实;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于2012年9月11日向程桂泉发出了《国土资源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告知书认定程桂泉非法占用土地。五、木案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六、退一步说,程桂泉提起民事诉讼超过法定诉讼时效。1.本案中的《拆迁户安排回迁用地意见书》、《关于公路拆迁回迁户几点承诺》是云浮市腰古镇公路工程指挥部于1996年11月25日出具的,程桂泉于2015年7月才起诉,显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2.再根据程桂泉提供的《国土资源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可知:该《国土资源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对程桂泉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该《国土资源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于2012年9月11日向程桂泉发出的,程桂泉于2015年7月才起诉,显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程桂泉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沙咀村答辩称,一、本案不是民事案件,关于土地归属的处理,土地证办理应当由原告向行政部分申请行政处理,处理不服时走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不能是沙咀村。二、当时土地调解给原告土地是集体用地,无经过法定拍卖程序,沙咀村无权将集体用地卖给原告。三、现原告房屋已超过357方,侵占了沙咀村的土地,沙咀村无义务协助原告办证,且超出部分,沙咀村无收到原告的任何补偿费。四、《关于公路拆迁回迁户几点承诺》及《拆迁户安排回迁用地意见书》无沙咀村签名,与沙咀村无关,沙咀村无义务按照承诺及意见书办事,且意见书仅为意见,不是镇政府决定。五、政府部分认定为违建,沙咀村协助原告办证是违法的。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的位于腰古镇河傍街公路边478平方米回迁地,并无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为土地权属的法定证件。该争议之地权属不明,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双方纠纷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故原告的诉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桂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程桂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翁丰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岑绮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