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华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邓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华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邓某,女,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被告董某,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吴红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燕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