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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邢台市佳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桥西区瑞民装饰材料经销处、淄博创大石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佳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桥西区瑞民装饰材料经销处,淄博创大石膏建材有限公司,内丘县全得利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29号原告邢台市佳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建设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郝保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桥西区瑞民装饰材料经销处,住所地邢台市泉北大街兴安装饰城E区18-19号。负责人范古瑞。被告淄博创大石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罗村。法定代表人刘光辉,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内丘县全得利购物广场,住所地内丘县城中兴南大街东侧楼房一层。负责人刘全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佳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桥西区瑞民装饰材料经销处、淄博创大石膏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内丘县全得利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佳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邢台市佳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