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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齐市龙沙区汇通水暖维修队诉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37号原告齐市龙沙区汇通水暖维修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泰委通达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李洪锋,该单位职工。被告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源地街39号。法定代表人夏跃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东辉,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齐市龙沙区汇通水暖维修队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市龙沙区汇通水暖维修队诉称,被告是龙沙区安智小区供热单位,原告曾是该小区的水暖安装单位之一。2013年12月17日该小区26号楼4单元501室内暖气跑水造成楼下多家住户财产损失,被告作为该案件的第二被告出于恶意报复,滥用诉讼权利将原告列为该案第三人,导致原告被迫应诉产生误工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人民币3397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市龙沙区汇通水暖维修队起诉时列负责人为付强,庭后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证实付强并非原告单位的负责人,而是龙沙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队的负责人,原告又申请列付强为本院原告进行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市龙沙区汇通水暖维修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9.00元,退还给原告齐市龙沙区汇通水暖维修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明辉代理审判员  闫文新人民陪审员  张敬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