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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汪文强与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强,李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汪文强,委托代理人屈海燕。被执行人李志鹏。本院在执行汪文强与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志鹏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2015年7月30日偿还5000元借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厚汉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