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汪文强与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强,李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汪文强,委托代理人屈海燕。被执行人李志鹏。本院在执行汪文强与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志鹏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2015年7月30日偿还5000元借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厚汉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