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与段顺平、官文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段顺平,官文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建国,理事长。被执行人段顺平,男。被执行人官文月,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4)高坪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正在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执字第3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小云执行员 刘金权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文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