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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与段顺平、官文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段顺平,官文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建国,理事长。被执行人段顺平,男。被执行人官文月,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4)高坪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正在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执字第3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小云执行员  刘金权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文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