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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云诉被告卢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云,卢克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557号原告:王晓云,女,汉族,1968年8月15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百军,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克兵,男,1968年6月20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云诉被告卢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司法救助。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