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田进朝与黄冲、尚冬、渭南腾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田进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尚冬,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渭南腾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从辉,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尚冬、黄冲、渭南腾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进朝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8068.9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尚冬、黄冲、渭南腾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冬、黄冲、渭南腾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田进朝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渭南腾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冬、黄冲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第005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进朝发现被执行人尚冬、黄冲、渭南腾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李军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