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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中金瑞银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兴业行联合基金管理股份公司与岳朝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中金瑞银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兴业行联合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岳朝晖,深圳市金旅游通投资合伙企业,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清远市天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中金瑞银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家璋。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兴业行联合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家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岳朝晖,女,汉族。一审被告:深圳市金旅游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审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坚。一审被告:清远市天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国泉。再审申请人深圳中金瑞银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兴业行联合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岳朝晖及一审被告深圳市金旅游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清远市天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深圳中金瑞银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兴业行联合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