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五莲森之林海藻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腾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腾印染有限公司,五莲森之林海藻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0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华腾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工业集中区D区文林文南村文南路58号。法定代表人黄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莲森之林海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汪湖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高玉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戴益彬,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江阴市华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与被上诉人五莲森之林海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滨商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华腾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君代理审判员 胡 伟代理审判员 缪 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卢志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