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付翠红与武汉内燃机厂、武汉依斯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27号原告付翠红,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胡聪,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内燃机厂。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李诗光。被告武汉依斯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农铁铺村。法定代表人李诗光。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翠红与被告武汉内燃机厂、武汉依斯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翠红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翠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付翠红负担。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