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孔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孔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承担。审判员 齐林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