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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孔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孔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承担。审判员  齐林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