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孟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孟孝,刘文新,刘庆春,尚现超,李红宝,康庆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徐孟孝,男,生于1975年2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文新,男,生于1973年4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庆春,男,生于1975年3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尚现超,男,生于1976年7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红宝,男,生于1974年12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康庆连,男,生于1975年1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孟孝、刘文新、刘庆春、尚现超、李红宝、康庆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徐孟孝、刘文新、刘庆春、尚现超、李红宝、康庆连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