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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吕顺芝、付德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24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吕顺芝,付德兰,吴士后,王平爱,吕昌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商初字第224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负责人:桑志鑫职务: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房冰,该社职工。被告:吕顺芝。被告:付德兰。被告:吴士后。被告:王平爱。被告:吕昌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告吕顺芝、付德兰、吴士后、王平爱、吕昌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67元,减半收取1084元,由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承担。审 判 长  苏友芹代理审判员  翟慎平人民陪审员  张传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