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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宿州市万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丁正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万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丁正礼,梁永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064号原告:宿州市万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勇,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丁正礼,男。被告:梁永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万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丁正礼、梁永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万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号为18×××72、18×××37的20万存款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皖L×××××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万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号为18×××72、18×××37的20万存款元予以冻结。二、对登记在原告宿州市万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皖L×××××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物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赠与、抵押等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少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