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劲红与郑小荣、张胡根等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93号原告:张劲红,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郑小荣,女,194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张胡根,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张中才,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张月香,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张根香,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张劲红因与被告郑小荣、张胡根、张中才、张月香、张根香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五被告享有的本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案执行履行款110547元停止向五被告支付,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劲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案执行履行款110547元停止向五被告支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