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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世杰与丁国权、丁明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世杰,丁国权,丁明敏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保字第66号申请人:陈世杰。被申请人:丁国权。被申请人:丁明敏。申请人陈世杰因与被申请人丁国权、丁明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6000000元范围内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丁明敏名下的房屋,并已由案外人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及陈畅畅名下位于白沙路街道隆兴家园5号楼205室的房地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6000000元范围内查封下列财产:一、查封登记在陈畅畅名下位于本市白沙路街道隆兴家园5号楼205室的房地产;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丁明敏名下位于本市浒山街道绿城玫瑰园32号楼103室(1-3层)的房地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世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施梦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