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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上海白铜精密材料有限公司与泊头市京泊汽车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上海白铜精密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金玉路1158号。法定代表人森兼耕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新冬。被告泊头市京泊汽车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泊头市工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白铜精密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许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