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5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水分公司与姜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水分公司,姜俊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拟写法律文书专用稿纸拟稿:核稿:签发:案由:租赁合同纠纷送达:校对:打印时间:2015年10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937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水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50号院25号楼-6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果。委托代理人许亚宾,男,汉族,1987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姜俊杰,男,汉族,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水分公司诉被告姜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书生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