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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82年1月28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玉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