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82年1月28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玉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