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3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3756号原告代某,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某某,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