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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纪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打架生气。2013年生女儿张某某。有共同债权2万元。去年农历8月发生争执后,我回娘家居住至今。要求:1、与被告离婚;2、女儿张某某由我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债权依法分割。被告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农历腊月24日生女儿张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原告称,与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打架生气。2014年农历8月,与被告发生争执后,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债权20000元。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尚有和好可能,其离婚之诉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三年的夫妻感情,在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共同劳动致富、共同抚养孩子、共建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纪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