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催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烟台新锟金属有限公司、林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新锟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催字第92号申请人烟台新锟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职务经理。权利申报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责人秦雪梅,职务行长。申请人烟台新锟金属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票号30700051/31362286,出票人烟台德邦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3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9月25日,出票金额200000元,收款人烟台德雷泰经贸有限公司,付款行平安银行青岛分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烟台新锟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健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所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