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凤少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袁某与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凤少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袁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被告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桑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