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凤少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袁某与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凤少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袁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被告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桑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