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7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郭顺祥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顺祥,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79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顺祥,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法定代表人魏军,总经理。上诉人郭顺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郭顺祥向本院申请免交上诉费,本院准予其缓交上诉费。本院通知郭顺祥限期交纳上诉费后,郭顺祥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逾期仍未交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顺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三万八千三百四十四元,由郭顺祥负担(已交纳一千九百零五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适思审判员 刘秋燕审判员 王爱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娇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