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诉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244号原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法定代表人:焦健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黄雅,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法定代表人:吴进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海疆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威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244-1号本院2015年10月9日对原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244号行政裁定书中,因文书制作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244号行政裁定书中第二页第四、五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删除。审判长张海疆代理审判员李周旭代理审判员龚展泽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周威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