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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嵊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丽芳与方辉、张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芳,方辉,张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嵊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陈丽芳。被告方辉。被告张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90号。负责人周国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芳与被告方辉、张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依法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陈丽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燕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