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黄大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715号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村枝子溪组98号,组织结构代码68847242-7。法定代表人田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浩,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琼。被告黄大春,农民。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久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超俊 来源:百度“”